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了解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十天内完成的具体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司法审查、证据标准以及救济途径等五个关键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同时,该法第91条指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对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旨在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促进司法公正。当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或无继续羁押必要时,应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及时调整强制措施,保障人权。这一系列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也彰显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