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高血压,在羁押期间是否需要特别的医疗照顾?以及这种情况下,法律对羁押场所和执法机关有何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4条的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医务室或者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在押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必要的治疗。” 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高血压,看守所必须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包括定期监测血压、提供必要的药物治疗和紧急医疗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如果高血压患者在羁押期间病情加重,执法机关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应立即释放或转送医院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6条规定:“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必要的活动时间。” 对于高血压患者,看守所应确保其饮食健康、低盐,避免过度劳累,提供安静的休息环境,以防止病情恶化。
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曼德拉规则”)第24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包括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必要的治疗。” 这一国际标准也适用于中国的羁押场所,确保高血压患者在羁押期间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如果因羁押场所未履行医疗保障义务导致高血压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其家属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患有高血压在羁押期间应享有必要的医疗照顾,看守所和执法机关负有法定职责确保其健康权益。如未能履行这些义务,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害者或其家属有权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