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人是否可以会见他人,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此外,《看守所条例》第28条也明确规定:“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监护人,经看守所批准,可以探视在押人员。”
案件的性质不同,会见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重大敏感案件,会见可能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在侦查阶段,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可能会对会见进行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看守所的具体管理规定也会影响会见。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8条的规定,看守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作出具体安排。例如,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提前预约。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在押人员身体状况不佳或存在安全风险,会见可能会被暂时中止或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综上所述,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人是否可以会见他人,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侦查阶段、看守所管理规定以及特殊情况等因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和近亲属通常是可以会见在押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