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人主要是指涉嫌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外,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临时拘留以保证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人员也可能被暂时关押于看守所。
涉嫌犯罪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当一个人涉嫌违反刑法,并且经过初步调查后被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可能构成犯罪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实施拘留或其他形式的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先行拘留。
法院判决前未决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则被告人在等待期间可能会被继续羁押于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维持原裁定继续羁押的,应当立即执行。”
违反监管规定者:对于已经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罚但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也可以由执行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送交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特殊情形下需临时关押者:比如在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对特定人群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又或者是对外籍人士因违反入境管理法规等原因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就赋予了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权利。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原则上应尽量避免使用羁押手段,但如果确有必要则也允许将其安置于专门设立的少年管教机构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依法必须羁押外,可以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综上所述,看守所主要用来关押那些涉嫌犯罪并且正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嫌疑人及被告人,同时也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性拘留对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此类问题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