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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一个月怎么计算?

用户:182****7765 腾冲市 2024-11-18 17:32 刑事辩护 浏览量:1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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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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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想了解侦查羁押一个月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其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羁押期限的起算点、延长条件等都有明确规定。

首先,从羁押开始时间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这意味着,羁押期通常从犯罪嫌疑人被正式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算。 其次,在羁押期限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三,关于羁押期限的例外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下可再延长两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还允许省级人民检察院额外批准延长两个月。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款的应用细节,如第二百零九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自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综上所述,侦查羁押一个月的计算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及审批程序。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对于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之间平衡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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