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被送入看守所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会在何处经历羁押过程。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解析这一问题,援引最新、完整的中国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嫌疑人最初可能在公安机关的临时羁押场所(如派出所)短暂停留,随后迅速转移至看守所。
逮捕后的羁押:《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此时,被逮捕人已在看守所羁押。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特定情形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然而,这并非普遍适用的羁押方式,且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通常不构成进入看守所前的主要羁押阶段。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或符合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司法机关可决定不予羁押,而是在其住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监管,无需进入看守所。
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羁押:在侦查过程中,如需异地讯问、体检、鉴定等,可能临时在其他场所(如医院、鉴定机构等)对嫌疑人进行羁押,但此类情况短暂且非主流,最终仍会将嫌疑人送至看守所。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入看守所前,主要可能经历公安机关临时羁押场所的短暂停留,随即快速送至看守所羁押。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经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临时羁押。但总体而言,看守所是法定的长期羁押场所,上述其他形式的羁押均属例外情况。在任何阶段,司法机关均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