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一个月的时间如何计算,包括起始日期、结束日期以及是否包含在途时间等。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羁押起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意味着羁押时间自被送至看守所时开始计算。
羁押期限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因此,羁押一个月应从次日起算,满30天为一个月。
途中时间是否计入:《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途时间”是否计入羁押期限内,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从实际羁押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开始计算,故从拘留地到看守所的在途时间通常视为已羁押。
羁押期限延长:如需延长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七个月,每一延长都需依法定程序进行并计入羁押总期限内。
羁押届满处理:羁押期满,应当立即释放。如果需要继续查证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若无合法理由超期羁押,将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总结: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一个月的计算始于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之时,不包括起始当天,满30天即为一个月;在途时间通常视为已羁押时间。羁押期限有法定限制且可延长,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超期羁押则属于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