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了解哪些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以被羁押。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这个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期限限制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司法审查程序。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未成年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采取逮捕措施时应更加谨慎。一般情况下,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确有必要并经过严格审批,否则不应采取羁押措施。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对于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应当予以逮捕;如果已经逮捕,则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对于身体状况严重不良(如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年龄较大或健康状况不佳者: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老年人或有重大疾病者的特殊体质,司法机关通常会倾向于采取更为温和的强制措施,避免因羁押导致其健康状况恶化。
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的规定,对于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若发现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总结来说,未成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者、年老体弱者等特定群体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应被羁押。此外,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也确保了对所有在押人员定期评估其是否仍需继续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