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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二个月证据不足?

用户:186****1027 新龙县 2024-11-18 17:29 刑事辩护 浏览量:46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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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问题概述:用户想了解在被羁押两个月后,若证据不足,是否应解除羁押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1. 法定羁押期限与证据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且必须在该期限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否则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若两个月内证据不足,理论上不应继续羁押。

  2. 审查羁押必要性机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应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3. 疑罪从无原则:我国刑法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因此,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犯罪时,应考虑解除羁押。

  4. 非法羁押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或证据不足仍被羁押,可以依法申请变更。

  5. 国家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果因证据不足长期羁押,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若羁押两个月后证据仍不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对嫌疑人的羁押。同时,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的原则和合法、公正、及时的审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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