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羁押的第一天是否会被立即戴上脚镣,以及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包括但不限于羁押,其人身自由将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否立即使用脚镣,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考虑安全风险、案件性质等因素。
羁押与脚镣使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但关于脚镣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这表明,脚镣的使用并非羁押的必然程序,而是基于特定情形下的安全考量。
脚镣使用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条件,包括“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这意味着脚镣的使用需有充分的理由和必要性。
保障人权与合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在使用脚镣或其他约束性警械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不侵犯人权,避免过度限制。
司法监督与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权和申诉权,被羁押人员及其辩护人有权对不当使用约束性警械的行为提出异议,通过法院等渠道寻求救济。
最新法律动态:虽然目前没有直接针对脚镣使用的新法律出台,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多次强调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推动了司法实践中的规范管理与人性化执法。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脚镣的使用并非羁押的默认程序,而是基于安全考量和特定条件下的例外措施。法律明确规定了脚镣使用的条件,旨在平衡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任何使用都应遵循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