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所问的核心问题是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捕诉一体”制度的理解与应用。这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的一项司法机制。
首先,从职能整合角度看,“捕诉一体”意味着同一检察官既负责批准逮捕也负责后续的起诉工作,有利于全面把握案情,更准确地判断羁押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和第173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对是否需要逮捕以及是否提起公诉进行审查。
其次,就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而言,《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于已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随时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该制度强化了人权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限制采取逮捕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了羁押应为例外原则,重申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
第四,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通过捕诉一体,检察官可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态评估羁押的必要性,及时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防止不必要的长期羁押。
第五,从监督制约的角度看,捕诉一体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刑事诉讼公正透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捕诉一体”旨在实现审查逮捕和起诉职能的有效融合,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促进诉讼公正高效,确保羁押措施合理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