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关于看守所在不同情况下对被羁押人员的最长羁押期限规定。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期限制度,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等不同环节的具体时限规定。
侦查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一审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审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两款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羁押期限是基于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易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都严格限制了最长期限,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