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涉及在被羁押6个月后,检察院是否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具体来说,用户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及其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因此,在被羁押6个月后,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检察院是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
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外,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此,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社会危险性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因此,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证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因此,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考虑现有证据的情况以及各方的意见。
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因此,如果决定取保候审,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被羁押6个月后,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且经过社会危险性评估和证据审查,检察院是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并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