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是关于电视剧或电影中角色“刘暖曦”被羁押的具体情节发生在哪一集,这需要具体了解相关影视作品的情节安排。然而,您所询问的内容更倾向于影视剧情细节,而非具体的法律问题。以下是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涉及羁押的几个方面的分析。
羁押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羁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羁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羁押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羁押权利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关于“刘暖曦”被羁押的情节属于影视作品中的虚构内容,具体发生在哪一集需参照该影视作品的情节安排。以上分析从法律专业角度探讨了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