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在取保候审后一年多才开庭,期间是否应当继续羁押的问题。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取保候审的性质、羁押期限的规定、延期审理的原因、超期羁押的处理以及权益救济五个方面进行深入解析。
取保候审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由此可见,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同时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羁押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延期审理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并不意味着要继续羁押被告人,而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超期羁押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九十八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若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控告,要求解除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
权益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不得限制、阻碍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因此,如果遇到超期羁押的情况,被告方可以通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提起申诉或控告等方式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后一年多才开庭,期间不应继续羁押被告人。若存在超期羁押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积极主张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