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在发现看守所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依法履行其监督职责。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来详细分析此法律问题:
检察监督权的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当有证据显示看守所存在超期羁押现象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具体监督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超期羁押,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执行机关说明理由,如理由不成立或未及时改正,可直接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七条】
调查与核实:在启动监督后,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阅案卷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监控录像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1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监督案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一条】
救济途径:如果执行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不予采纳或整改不到位,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0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超期羁押情况时,应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