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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检察院羁押必要性?

用户:170****3976 平顶山市 2024-11-18 17:21 刑事辩护 浏览量: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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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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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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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吉安市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对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是否具有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和流程。具体来说,用户希望了解在哪些情况下检察院会认为继续羁押是必要的,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1. 羁押必要性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适用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2.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

    •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社会危险性:是否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
      • 逃避侦查、审判的可能性:是否有逃跑的迹象或可能性。
      • 证据的固定和收集: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关键证据,防止证据灭失。
      • 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案件是否涉及重大社会影响或复杂的法律问题。
      • 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
  3.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审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 羁押必要性的具体案例分析

    • 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如果嫌疑人已经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且没有前科,社会危险性较低,检察院可能会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反之,如果嫌疑人有前科,且有逃跑或干扰司法的风险,检察院则会认为继续羁押是必要的。
  5.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途径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辩护律师、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总结

综上所述,吉安市检察院在处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会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逃避侦查的可能性、证据的固定和收集、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以及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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