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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订婚案无限制羁押?

用户:188****3413 黄山区 2024-11-18 17:20 刑事辩护 浏览量:3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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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用户的问题主要在于:山西大同某订婚案件中,是否存在对当事人无限制羁押的情况,以及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此法律问题:

  1. 羁押期限与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此外,《刑事诉讼法》第98条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 无罪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即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应视为无罪。

  3. 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表明,即便被逮捕,也需定期评估羁押的必要性,防止无故长时间羁押。

  4. 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6条也强调,“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5. 救济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或其家属认为羁押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体系对羁押期限、程序、必要性及救济渠道均有明确规范,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无限制羁押的发生。

总结: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无限制羁押是严格受限的,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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