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是否设有羁押场所,二是关于羁押场所的费用情况。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将从五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检察机关是否有羁押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表明,检察机关并不直接拥有羁押场所,而是将嫌疑人送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羁押。因此,检察机关本身没有羁押点。
羁押场所的性质和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这进一步证实了看守所作为羁押场所的功能,而检察机关则负责决定是否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羁押场所的费用问题: 关于羁押场所的费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羁押费用的具体承担方。通常情况下,羁押期间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包括看守所的日常运营费用以及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费用(如聘请律师、医疗费用等),可能需要个人或家属自行承担。
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表明,羁押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超过一定期限需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审批。
羁押场所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看守所应当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这意味着羁押场所不仅具有羁押职能,还负有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责任。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羁押点,而是将嫌疑人送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羁押。羁押场所的费用通常由国家财政承担,但部分特殊费用可能需要个人或家属承担。同时,羁押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期限规定,羁押场所也负有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责任。
总结而言,检察机关自身并不设立羁押点,羁押活动通常发生在看守所内,相关费用多由国家财政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其家属可能需要承担额外费用。在押人员的权益受到法律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