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权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这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与自己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受益人的变更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无需原受益人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使保险人知晓变更情况,确保保险金支付无误。
三、受益人的顺序与份额
《民法典》第1186条指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数名受益人及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前一顺位受益人死亡,保险金由后一顺位受益人享有。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保险金。
四、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同时,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受益人资格丧失
《民法典》第1189条明确,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外,《民法典》第1121条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遗弃、虐待等行为,亦可能丧失受益权。
总结::在意外保险中,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依法自主指定,其权益受《民法典》严格保护。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金给付,但须履行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等义务。受益人资格可因法定事由如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等而丧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随时变更受益人,并可设定受益顺序与份额,以满足个人意愿与家庭规划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