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不予羁押的法律条件,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等场所。这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中的多个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这一问题:
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无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以及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病情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之,不予羁押的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无社会危险性、未成年人犯罪、病情严重等情况。这些条件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不予羁押的措施,需要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