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及其法律依据。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基本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版)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拘留到批捕的最长期限为14天。
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案件涉及重大犯罪集团,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此外,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超期羁押的救济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还规定了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即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期限要求,且存在特定情况下的延长机制。同时,法律也为防止超期羁押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和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