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在于了解“羁押”的含义及种类,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其的规定。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妨碍刑事诉讼,对其实行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羁押期限与变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九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刑事拘留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羁押审查与救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至一百零八条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被羁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综上所述,羁押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和监视居住等多种形式,且针对不同的强制措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同时,我国法律还设置了相应的羁押期限、变更和审查机制,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