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咨询的“超期羁押国家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司法机关违法超期羁押被羁押人,导致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超期羁押的概念、国家赔偿的条件、赔偿请求人的资格、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超期羁押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计算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如果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即为超期羁押。
二、国家赔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四、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五、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
综上所述,当超期羁押的情形出现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获得相应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