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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和逮捕区别?

用户:170****9198 武清区 2024-11-16 07:17 刑事辩护 浏览量:1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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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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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理解“羁押”与“逮捕”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以及它们在法律程序中的具体应用。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法律性质: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用于在刑事案件中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犯罪活动,而羁押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第79条则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 适用条件:逮捕适用于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存在社会危险性的情况,羁押则是在逮捕之后或在其他情况下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而第83条则指出:“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 执行机关: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羁押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 期限限制:逮捕后的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法定时间,如需要延长,则需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犯罪案件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5. 法律后果:逮捕后若无罪释放或不起诉,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羁押作为逮捕的一部分,其赔偿问题同样适用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综上所述,羁押与逮捕虽同为刑事强制措施,但在适用条件、执行主体、期限限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正确理解和区分两者,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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