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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必要性?

用户:155****5275 市中区 2024-11-16 07:16 刑事辩护 浏览量:1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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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用户提出的问题是想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羁押是必要的,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详细分析:

  1. 羁押的定义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羁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审判、干扰证人作证或继续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五)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 羁押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羁押的条件,即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才可考虑羁押。这表明羁押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基于充分的社会危险性考量。

  3. 羁押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意味着羁押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

  4. 羁押的审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这表明羁押决定并非绝对,而是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来调整。

  5. 羁押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这为被羁押者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法律救济渠道。

综上所述,羁押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既能够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又能够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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