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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和羁押?

用户:197****1514 卓资县 2024-11-16 07:16 刑事辩护 浏览量:3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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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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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押”与“羁押”的概念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措施,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适用范围和法律性质有所不同。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您的法律问题,并尽可能引用最新的中国法律依据。

  1. 定义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而羁押是指对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将其关押于看守所或监狱中。《刑事诉讼法》第85条指出,“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2. 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了拘传的适用条件,即针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人。而羁押则是在拘留或逮捕后,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确保嫌疑人能够到案接受审判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3. 期限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羁押期限则由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4. 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表明,即使被羁押,也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5. 救济途径: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1条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关押”与“羁押”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概念及适用情形,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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