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侦查羁押期限是否可以重新计算及其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资深律师,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这个问题:
侦查羁押期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在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案件复杂、取证困难等,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延长两次后,仍不能终结侦查的,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发现新的事实证明原认定的事实有误,导致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这通常发生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后,再变更为拘留或逮捕的情况(参见刑诉法第九十一条)。
补充侦查与羁押期限:补充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应当将结果送交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羁押期限自补充侦查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查起诉阶段的影响: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时侦查羁押期限同样自补充侦查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总结来说,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主要发生在改变强制措施、补充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具体适用时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