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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期限?

用户:168****6668 无为县 2024-11-16 07:14 刑事辩护 浏览量: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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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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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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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想了解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及其法律依据,以及在不同情形下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和延长条件。

  1. 羁押期限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指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案件终结或变更强制措施之日止的时间。羁押期限的计算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期羁押。
  2. 普通案件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日。因此,普通案件的羁押期限最长为14日(3+4+7)。
  3. 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因此,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最长为37日(30+7)。
  4.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1+0.5)。
  5. 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六个月(2+3+1)。

综上所述,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阶段和案件类型有所不同,但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不超期羁押。如有超期羁押的情况,应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提起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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