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逮捕羁押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羁押则是指将被逮捕的人关押在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逮捕羁押期限从执行逮捕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执行逮捕之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并实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羁押场所的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两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后仍不能终结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特殊案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延长羁押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违法超期羁押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逮捕羁押期限从执行逮捕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性质有所不同。如有超期羁押的情况,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