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问答详情

批捕羁押一体?

用户:158****2294 枝江市 2024-11-16 07:07 刑事辩护 浏览量:822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用户所提“批捕羁押一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该嫌疑人随即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并羁押在同一程序中的情况。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理解逮捕与羁押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作出批准的决定;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的决定。”一旦批准逮捕,第一百三十三条则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程序操作上,“批捕羁押一体”体现了刑事诉讼效率原则,即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迅速对嫌疑人实施羁押,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三、权利保障方面,虽然逮捕和羁押紧密相连,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被逮捕的人有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权利,以及获得辩护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效率与公正。

四、羁押期限管理,《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进行了严格限定,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羁押期限,旨在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五、监督制约机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羁押行为具有监督职责,发现不当羁押情形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批捕羁押一体”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常见的操作模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在立法层面明确了羁押期限、权利保障及监督制约等多方面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还需注重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程序正义。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同城律师推荐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继承遗嘱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惠州市
  • 李老师 知识产权工程师
    专注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认证、法律文书代写、离婚起诉书、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郴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