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拘留证羁押”的具体含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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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证的定义与性质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条件下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性质: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妨碍证据收集或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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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证的适用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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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证的程序要求
- 制作与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通知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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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
- 一般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特殊期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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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的权利保障
- 辩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 申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总结
综上所述,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拘留人在羁押期间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辩护权和申诉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