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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现状?

用户:191****4995 青河县 2024-11-16 07:05 刑事辩护 浏览量:27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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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您所提出的“审前羁押现状”这一问题,意在了解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适用条件、程序规范、期限限制、救济途径以及实际效果等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表明审前羁押的适用必须基于特定的社会危险性,且需满足一定的证据标准。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该条款明确了审前羁押的期限限制,即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诉讼程序时,应释放嫌疑人或采取非羁押措施。再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途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审前羁押。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羁押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程序规范、期限限制、救济途径及实际效果均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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