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死刑羁押超期”问题,主要想了解在死刑案件中,羁押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否合法,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死刑案件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二、超期羁押的定义与认定标准;三、超期羁押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四、超期羁押后的救济措施;五、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一、死刑案件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对于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场所,在办案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立即进行搜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七日以内,提请本院检察长决定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