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及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第四条规定,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情形下,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
补充侦查对羁押期限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上诉和二审对羁押期限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在此期间,羁押期限可以暂停计算,待二审法院作出决定后再继续计算。
重新审理对羁押期限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
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1〕19号)第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这些特殊情形下,羁押期限也可以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侦查、上诉和二审、重新审理等,具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用户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