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羁押期”的具体含义及法律规定,包括羁押期限、延长条件、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等。
羁押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对于一般案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不得超过三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案件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此外,根据第118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羁押期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段,具体期限和延长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获得辩护、会见律师等权利,如违法羁押,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