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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用户:168****7243 鄂州市 2024-11-16 06:33 刑事辩护 浏览量:28231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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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1.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的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否必要的审查。
  2.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和方式: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审查。
  3. 审查内容和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4. 决定和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5. 监督和救济: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

以上是中国法律依据原文的简要概括,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中找到。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侦查机关提供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复查等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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