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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怎么读?

用户:165****1691 2024-11-16 06:33 刑事辩护 浏览量:31546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羁押”这个词的读音以及它在法律上的含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从一个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1. 羁押的读音:“羁押”的拼音为“jī yā”,其中“羁”读作第一声,“押”读作第四声。
  2. 法律含义:羁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羁押可以分为刑事拘留、逮捕和监视居住三种形式。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 期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 监督机制:为了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羁押的监督机制,包括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及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总之,羁押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在实施羁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羁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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