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的受益人通常由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选择。具体而言,在实践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情况下有权更改保险受益人的选择。
首先,基于权利主体平等的原则,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受益人进行选择。《民法典》第1197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权将保险受益人设定为自己的配偶或者其他亲属。
其次,为了保障保险金的安全和顺利支付,被保险人有权决定在自己去世后将保险金留给哪一个人或组织。这需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生前与保险人的信任度、双方的生活情况等因素。
再次,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死亡时也面临健康问题,那么他/她有权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更改保险受益人。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就会取得保险赔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保险人患重病且生活不能自理,可能需要采取行动来解决保险权益问题,此时可以选择改变保险受益人。
最后,由于被保险人有可能因意外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投保人的责任,因此在确定保险受益人时也需要考虑到这一点。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选择了另一方作为保险受益人,但后来又要求撤销这一选择,这可能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决才能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权选择保险受益人,但在未死亡时也需要考虑保险利益的最大化,并在必要时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这些都应当作为购买保险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总结: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权选择保险受益人,但在未死亡时也需要考虑保险利益的最大化,并在必要时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这些都应当作为购买保险时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