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权益
受益保险大病险种,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1188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为投保人在遭受重大疾病时提供经济补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确保了投保人对受益人的合法保险利益。
二、风险分散
根据《民法典》第5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预约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受益保险大病险通过预先缴纳保费,将个体可能面临的重大疾病风险分散至整个保险池,降低了单个个体的风险承受压力,符合公平原则和保险业风险管理理念。
三、合同履行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受益保险大病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被保险人确诊大病且符合保险条款约定时,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规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四、信息透明
《民法典》第617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和《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如实披露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确保交易公平。同时,保险公司需明确告知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缴费方式等关键事项,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五、争议解决
针对保险合同纠纷,《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保险法》第24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发生争议,可依据《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进行司法救济。
综上,受益保险大病险作为人身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保障权益、风险分散、合同履行、信息透明及争议解决等特性,为投保人应对重大疾病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结:综上,受益保险大病险作为人身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保障权益、风险分散、合同履行、信息透明及争议解决等特性,为投保人应对重大疾病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