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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受益分享?

用户:171****7868 光山县 2024-04-26 15:30 保险理赔 浏览量:1958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一、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及第1138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保险受益人,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此规定赋予了保险合同主体对受益人选择和调整的自主权,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处分权。

二、受益份额的约定与分配

《民法典》第1122条指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明确约定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若未作约定,则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此条款确保了受益人权益的清晰划分,避免因份额不明引发争议。

三、受益权的转让与放弃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其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同时,《民法典》第1192条允许受益人自愿放弃受益权,但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出,并通知其他受益人。这些规定保障了受益权的流转自由,同时防止权利滥用。

四、受益人的法定顺位与代位

《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了受益人的法定顺位:第一顺位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第二顺位为投保人。若前一顺位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时,后一顺位受益人可依次递补。此外,第11.jpg

总结:

《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了受益人的法定顺位:第一顺位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第二顺位为投保人。若前一顺位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时,后一顺位受益人可依次递补。此外,第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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