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及第1138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保险受益人,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此规定赋予了保险合同主体对受益人选择和调整的自主权,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处分权。
二、受益份额的约定与分配
《民法典》第1122条指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明确约定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若未作约定,则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此条款确保了受益人权益的清晰划分,避免因份额不明引发争议。
三、受益权的转让与放弃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其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同时,《民法典》第1192条允许受益人自愿放弃受益权,但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出,并通知其他受益人。这些规定保障了受益权的流转自由,同时防止权利滥用。
四、受益人的法定顺位与代位
《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了受益人的法定顺位:第一顺位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第二顺位为投保人。若前一顺位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时,后一顺位受益人可依次递补。此外,第11.jpg
总结:《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了受益人的法定顺位:第一顺位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第二顺位为投保人。若前一顺位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时,后一顺位受益人可依次递补。此外,第1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