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12条
"当事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被继承人的住所地的,由继承人共同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37条
"财产分割和侵权赔偿等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要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或者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夫妻约定各自经营的业务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且债权人能够证明其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在继承开始后履行扶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总结::对于保险受益人身亡的情况,首先应根据遗嘱或相关法律规定确定遗产的归属,然后根据继承人的意愿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应由谁来负责此笔费用的支付。如果遗产无法明确,则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三)》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如果有配偶并且处于婚姻关系中,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对这一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如何定义和理解“依靠被继承人抚养”,这个概念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可以参考《婚姻法解释(三)》中的规定。总的来说,这是一起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以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