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受益人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驾驶人和乘车人都有权成为车辆交通事故的受益人。但为了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设立受益人。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9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人无证或者酒后、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经济理由:驾驶员与乘车人都有权利参与到事故发生后的赔付过程中来,这是保障他们权益的重要手段。此外,为防止因理赔纠纷引发的诉讼,设定专门的受益人也是必要的。
3. 社会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车辆,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4. 环境因素:如果事故发生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可能会增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受益人不仅可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轻保险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
5. 道德因素: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超速、饮酒、闯红灯等是每一个驾驶员应尽的责任。设立受益人可以让受害者更方便地得到赔偿,同时也能教育驾驶员增强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设立受益人是保障驾车人和乘车人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管理,将受益人设为投保人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人,既能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稳定。
总结:综上所述,设立受益人是保障驾车人和乘车人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管理,将受益人设为投保人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人,既能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