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负债受益股,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的权益。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保险合同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927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受益人的设定需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且需明确、具体。
2:受益权的确定《民法典》第931条规定,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这表明受益权的享有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明示指定。
3:受益权的变更与撤销依据《民法典》第933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变更受益人。这意味着受益权并非固定不变,可依当事人意愿调整。
4:保险金的领取根据《民法典》第936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若受益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拒绝接受保险金,保险金应归属被保险人或者其继承人。
5:保险负债的处理如果保险金不足以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164条,保险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剩余部分才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总结::保险负债受益股的法律基础在于《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强调了保险合同的自由设立、受益人的权利确定与变更、保险金的领取以及保险负债的处理。这些规定确保了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