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保险中,投保人可以自由指定受益人,这相当于遗嘱指定。若未指定或指定不明,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
二、受益人顺序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一)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三)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约定受益份额的,平均享有。”可见,受益人可分为主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主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次级受益人才能接替。
三、受益份额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果受益人之间有明确的份额,应按比例分配。
四、权益变更
《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这意味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调整受益人顺序或份额。
五、家庭关系变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父母;(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保险受益人因婚姻、离婚、生育、死亡等家庭关系变动,需及时更新受益人信息,否则可能影响保险金的支付。
总结::保险身故受益顺序主要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指定,遵循“遗嘱优于法定”的原则。受益人可分为主次,份额明确,且投保人有权变更。如未指定或指定不明,保险金将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家庭关系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受益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