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民法典》第3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婚姻法另有规定或者夫妻书面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 《民法典》第987条:“夫妻一方可以独自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但是,配偶一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产并不因遗嘱而改变其性质,仍然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承受。”这里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3. 《民法典》第1030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收养资格的,其继承份额由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丧失保险法受益权的条款主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都应该被保护。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那么他的保险金或者其他个人财产将会由其他能够合法接收的人继承,不会因为他没有保险法受益权而受到影响。同时,当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并未获得收养资格时,其继承份额也会由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近亲属代为行使。因此,丧失保险法受益权的条款不仅体现了夫妻对家庭的贡献和责任,也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结:丧失保险法受益权的条款主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都应该被保护。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那么他的保险金或者其他个人财产将会由其他能够合法接收的人继承,不会因为他没有保险法受益权而受到影响。同时,当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并未获得收养资格时,其继承份额也会由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近亲属代为行使。因此,丧失保险法受益权的条款不仅体现了夫妻对家庭的贡献和责任,也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