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权益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真实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这意味着,保险收益的享有者(受益人)应与保险标的具有合法利益关系,如财产保险中的财产所有者、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等。
二、指定与变更受益人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三、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四、保险金请求权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对受让人行使抗辩权,或者向受让人提出抵销的除外。
五、保险欺诈与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总结::保险收益,即保险金的获取,是基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的保险权益关系。受益人的指定、变更、转让与继承,以及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均须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确保权益归属清晰,操作合法合规。对于保险欺诈行为,法律将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与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