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变更保险受益人的规定如下:
1.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或者推翻,保险合同的效力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和终止权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
2.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义务支付保险金的人是他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有放弃保险权利的人,则该保险合同被视为无效。”
3.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在同一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有权为同一被保险人向不同保险公司承保。”因此,虽然法定继承人在同一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利益,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进行分险。
4.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对同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与多个被保险人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各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经济状况等因素自行选择保险产品。
5.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连续发生多次保险事故,且每次事故均造成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可以选择不承担保险责任。”这表明,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连续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权主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具体行使方式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对于保险受益人选择更换的情况,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保险双方的利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愿,并确保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权主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具体行使方式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对于保险受益人选择更换的情况,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保险双方的利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愿,并确保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