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权
根据《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自然人在2岁至16岁期间享有营利性活动的权利。”因此,高级律师在为客户撰写人寿保险条款时,应明确指定受益人为该客户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二、财产权
《民法典》第139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受益人有权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将保险金支付给其遗属,这是对死者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持。
三、生存权和医疗照顾权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保障其生存权和健康权不受侵害。”如果客户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并且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
四、分配权和分割权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继承遗产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客户在生前曾立下遗嘱,那么这部分遗嘱的效力会优先于法定继承。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有权按照遗嘱的要求分配遗产。
五、教育和福利权
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受益人有权获得额外的生活护理费用和其他形式的教育费用。这是为了确保受益人在丧失主要收入来源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
总结::高级律师在为客户撰写人寿保险条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确保受益人能够得到适当的保护。此外,他们还应该明确规定如何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各项事宜,如丧葬费用、医疗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