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我们了解什么是“车辆保险第一受益人”和“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得到赔偿后的,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经其同意的人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中,则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将车开向已知有障碍物的地方,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因重大过失”,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
二、那么,如何确定“车辆保险第一受益人”的归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列顺序支付:①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支出;②保险金额。”因此,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是驾驶员故意将车开向已知有障碍物的地方导致的,那么保险金将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支付,即赔付给事故中的受害者。
三、然而,如果驾驶员不是有意为之,而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将车开向了已有障碍物的地方,那么保险公司则不会对事故进行赔付。
四、其次,如果我们知道驾驶员有意将车开向已知有障碍物的地方,并且这种恶意的行为导致了受害者的损失,那么我们可以要求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五、综上所述,“车辆保险第一受益人”的归属主要取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如果是驾驶员故意将车开向已知有障碍物的地方,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对事故进行赔付,但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对事故进行赔付,同时也可以要求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车辆保险第一受益人”的归属,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可以要求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在操作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